
答:《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》(国税地字〔1988〕第025号)规定,凡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,应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。
《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》(国税地字〔1988〕第025号)规定,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,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。因此,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,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,一般不再补贴印花。
根据这两个政策,对补充协议没有增加金额的,应不用补贴印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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